(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黔、孟中金与深圳市罗湖区妇幼保健院、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万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黔,孟中金,深圳市罗湖区妇幼保健院,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万康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周黔。原告孟中金。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福平,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妇幼保健院,地址:罗湖区太白路2013号。法定代表人:谭敏。委托代理人苏旺东。被告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万康医院,地址:金沙县新化乡街上。法定代表人:王腾跃。委托代理人金枫,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才能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彩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