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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冯某某,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