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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素平诉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平,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60号原告王素平。委托代理人黄爱军,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平诉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平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3元,由原告王素平承担。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