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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为与被上诉人吴甲、原审被告陈甲合同纠纷、吴甲与王某、陈甲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吴甲,陈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甲。委托代理人:陈乙。原审被告:陈甲。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吴甲、原审被告陈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11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兰溪人民北路108号“星辰网吧”的网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将网吧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0万元,原告享有全部产权。付款方式,定金2万元。定金交纳后10天,交付第一笔款30万元之后,由原告独立经营,负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余款28万元,在办好一切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第一被告承诺所有证件四个月内转给原告。双方并约定如第一被告无法过户所有手续,必须立即退还原告前期所付款,并原价收购原告后期改造装修物件等相关费用。另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转让协议签订后至2010年12月28日,原告分三次共付给第一被告定金、转让价款326000元,而第一被告仅于2010年11月23日将网吧的场地和网吧的电脑、上网设备、线路空调、冰箱、风扇及所有杂物交付给了原告。第一被告曾于2010年12月8日上报兰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求变更法人为吴甲,但兰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意见是请消防部门重新检查。2011年4月21日,兰溪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才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为原告。原告从2010年11月23日接手后,无证经营了六个多月,于2011年6月2日关停网吧。吴甲于2011年6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吴甲与王丙2010年11月23日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二、王某返还定金及转让价款合计32.6万元;三、支付为网吧改造装修物件等所花相关费用287339元;四、赔偿损失费20万元;五、陈甲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给付的民事责任。王某在原审中答辩称:吴甲与其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的合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其已按协议约定积极协助吴甲办理各项手续,其中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已变更为吴甲,同时也向兰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要求将星辰网吧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吴甲,其已按协议约定移交了星辰网吧内所有的财产。因此,在无法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不得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请求驳回吴甲的各项诉请。陈甲在原审中答辩称:“星辰网吧”是王某经营的,其未参与经营过,网吧转让协议也是王某与吴甲签订的,其也没有从中得到收益过。请求驳回吴甲对其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王某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吴甲支付转让余款27.4万元。吴甲在原审中针对王甲反诉答辩称:一、要求其付清余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网吧转让协议》第三条明某某定,余款28万元在办好一切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而现过户手续根本未办好。二、违约责任应由王乙担。1、《网吧转让协议》约定“甲方王乙诺所有证件4个月内转约乙方吴甲”,而至今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均未过户。2、王某一直未把网吧经营的相关证照交付给其。这造成了其无法经营的局面,也使其难以办理证照过户手续。这反映了王某不让其实现合同目的,故其要求解除转让协议。3、王某称其不配合过户完全不符合事实和情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违反合同的约定证照过户期限,至今未办妥网吧证照的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现原告认为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第一被告应返还已收取的定金、转让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原告合理诉请,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网吧改造装修费,可另案要求解决。第二被告不是本案的合同相对人,原告也未能举证两被告共同经营和收益的事实,故要求第二被告共同承担给付的民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第一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吴甲与被告王丙2010年11月23日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二、被告王丙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甲定金、转让款合计人民币326000元,并赔偿损失费200000元;三、驳回原告吴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王甲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7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反诉费2705元由原告吴甲负担6207元,被告王某负担7235元。上诉人王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证照过户期限,至今未办妥网吧证照的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错误。2010年11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网吧转让协议,后上诉人按约移交了网吧所有的设备。2011年3月9日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向兰溪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提供材料申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兰溪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检查不合格,3月20日左右发了不合格通知书通知整改。检查不合格通知之后,被上诉人拒绝整改,由上诉人自己出钱整改。2011年4月13日,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向消防大队申请安全检查,并于2011年4月21日通过检查。安全检查通过后,上诉人多次催促被上诉人去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遭到拒绝。2011年5月25日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吴甲,兰溪市云山派出所签署意见同意变更,并请领导审批。但在兰溪市公安局网监大队签署审核意见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儿子吴丙说不要办了。至此以后所有的手续都办不出来了。而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之一是通过公安某某的审核。二、2010年12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向兰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法人变更,足以证明上诉人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的。从本案的事实看,实际上造成不能过户的原因不在上诉人。理由是证照过户是被上诉人的义务,网吧转让合同的第四条也非常某某,上诉人有义务积极的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为其去做证的义务,且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上诉人已经尽了配合的义务。导致四个月内不能过户的原因是2011年3月9日装修才完毕,马上就申请检查,这已经三个半月过去了,然后消防检查又不合格,又重新整改,这个时间又过去了,显然超过期限的责任不在上诉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吴甲的诉请。被上诉人吴甲答辩称:我们想去办理过户手续,但原来的证件都是在上诉人处,所以我们也没法去办。2010年12月8日是一起去申请的,之后一直催他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但他一直没有来。在装修问题上面,绝大多数是我们弄的。上诉人在四个月里什么证件都没有办出来,已经构成违约。原审被告陈甲未作陈述。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二审中,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吴甲从2010年11月23日接手后,无证经营了六个多月不妥,应为吴甲从2010年11月23日接手后经营了六个多月,但此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仍在王某名下。另认定:一、双方约定王某转让给吴甲网吧所有证照及相某某同,包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王丁义务积极配合吴甲办理所有证件的变更过户、注销等手续;二、吴甲将王某交付财物中的4台台式显示器、4台空调、40、50台电脑主机、40、50个沙发进行了处置。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王某在《网吧转让协议》上手写有关承诺所有证件4个月内转给吴甲的内容,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表示4个月内证件未完成过户手续将解除合同,也未约定应由王某办理过户手续。而《网吧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网络文化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王丁义务积极配合吴甲办理变更过户、注销等手续。现王某已向兰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法人,《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上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也变更为吴甲。王某已在积极配合吴甲办理变更登记。而《网吧转让协议》签订后,网吧事实上也已由吴甲负责经营管理,且吴甲对网吧内的电脑等物品进行了处置。吴甲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等已不能办理变更登记。综上,王某未在4个月内将所有证件转给吴甲尚未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判决解除合同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三、驳回吴甲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967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由吴甲负担;一审案件反诉费2705元,由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4元,由吴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