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尚怀明、左建堂与岳祥宏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怀明,左建堂,岳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37号申请人尚怀明。申请人左建堂。被申请人岳祥宏。申请人尚怀明、左建堂与被申请人岳祥宏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尚怀明、左建堂申请称,其与张勇及被申请人岳祥宏于2004年1月14日共同出资开办了庆城县周祖生态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岳祥宏。2006年1月10日,庆城县周祖生态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庆城县支行贷款190万元。后被申请人岳祥宏私自将公司账户内的105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为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其申请至法院请求:1.依法对周祖生态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账务进行清算;2.判决被申请人岳祥宏退还其非法侵占的周祖生态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以清算结果为准),并将该资金按股份比例进行分割;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岳祥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周祖生态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祥宏作为甲方,与乙方尚怀明、丙方张勇签定了《周祖生态旅游服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根据协议议定一次性购买价为236000元。购买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甲方付清乙方所有股权转让费”,协议第五条规定“公司原股东左建堂根据公司原股东会决议撤销其股东名义,按公司债务处理,由甲方自行处理”。本院认为,依据2010年9月10日《周祖生态旅游服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人尚怀明、左建堂二人已不是公司股东,故二申请人以该公司股东身份申请清算不当,且二申请人申请清算应以庆城县周祖生态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而现二申请人错将庆城县周祖生态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祥宏列为被申请人,属申请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二)项、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尚怀明、左建堂的申请。申请费100元,予以退还申请人尚怀明、左建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