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天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庞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庞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天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原告庞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激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初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10日出生儿子吴乙。2010年10月22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因双方同居前未深入了解,后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并有赌博恶习。为家庭琐事,被告动不动就殴打原告,一次次的打架,造成夫妻感情逐步恶化。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对家庭不顾问,没有尽到做丈夫和做父亲的责任。原告多次规劝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5月1日,被告又殴打了原告,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吴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吴某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先同居生育儿子,后补办登记结婚。原告诉称的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没有尽到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有家庭暴力及赌博恶习等情况不属实。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和睦,儿子生育后也一直由被告父母照料。原、被告夫妻关系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确已破裂的程度,夫妻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原、被告双方签字捺印的离婚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当时双方是开开玩笑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曾签订过离婚协议,但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初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10日出生儿子吴乙。2010年10月22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现因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原、被告双方已经生育儿子,本应该更加珍惜。原告庞某与被告吴某之间虽有矛盾,但均因家庭琐事引发。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交流,多从家庭和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原、被告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庞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期满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周激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毛俏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