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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45-2号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徐友修,总经理。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先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2元减半收取5476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9496元,由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小燕审 判 员  王成钢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良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