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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常洪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洪伟,卞荣朵,张学君,赵春英,常洪齐,王学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95-1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建永,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常洪伟。被告卞荣朵。被告张学君。被告赵春英。被告常洪齐。被告王学芳。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常洪伟、卞荣朵、张学君、赵春英、常洪齐、王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8条、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常洪伟、卞荣朵、张学君、赵春英、常洪齐、王学芳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