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07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付生与西安泛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付生,西安泛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772-1号原告:高付生。被告:西安泛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南街大新巷小区14-1-2号。法定代表人:尹志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付生与被告西安泛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付生于2012年2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西安泛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于莲湖区市容园林局尚未领取的移动公厕管理服务费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西安泛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于莲湖区市容园林局尚未领取的移动公厕管理服务费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霞审判员 吴云举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