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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毛仲奇诉田保全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仲奇,田保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毛仲奇,男。委托代理人张巧丽,女。被告田保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仲奇诉被告田保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仲奇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仲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仲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仲奇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