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催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蓝翼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余玲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蓝翼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催字第7-9号申请人深圳市蓝翼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东东方都会大厦A座2116。法定代表人余玲,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蓝翼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因遗失支票三张(号码分别为1040953001291596、1040953001291597、1040953001291599,金额均为空白,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深圳新秀支行,收款人均为空白,付款人、背书人、持票人均为申请人深圳市蓝翼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向本院请求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深圳市蓝翼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对上述支票的公示催告程序。各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黄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