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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符子科诉潘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子科,潘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符子科,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生。被告潘峰,男,1987年7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子科诉被告潘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子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符子科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