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符子科诉潘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子科,潘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符子科,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生。被告潘峰,男,1987年7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子科诉被告潘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子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符子科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