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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国柱诉吕天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柱,吕天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刘国柱,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吕天飞,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柱诉被告吕天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柱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