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国柱诉吕天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柱,吕天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刘国柱,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吕天飞,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柱诉被告吕天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柱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