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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戴晶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晶,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江宁行初字第7号原告戴晶。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江宁交巡警大队),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秦淮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家荣,江宁交巡警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月,江宁交巡警大队民警。原告戴晶诉被告江宁交巡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晶以庭外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戴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晶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负担。审 判 长  吕润进审 判 员  范 健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庞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