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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90元,共计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风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