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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683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陈彤,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吴鹏(亲属关系),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