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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高炳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农产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炳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农产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23号原告高炳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负责人刘军。被告深圳市农产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2106)。法定代表人曾湃。原告高炳锋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农产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