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艺与陶喜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艺,陶喜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刘艺,女,1963年4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陶喜合,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艺与被告陶喜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刘艺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