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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艺与陶喜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艺,陶喜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刘艺,女,1963年4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陶喜合,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艺与被告陶喜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刘艺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