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刑初字第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传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09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数额56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09年7月13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文亮、曾志海(均在逃)共谋盗窃后,窜至龙泉驿区龙泉街道航天乙区213栋楼下,趁无人之机,将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50元)盗走,后销赃获款分赃耗用。二、2009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邹光双(已判刑)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红星村卫生站外,趁无人之机,将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奇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92元)盗走,销赃获款分赃耗用。三、200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刘伟、冯广(均在逃)共谋盗窃后,窜至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百工堰公园大门对面百工堰宿舍楼2栋楼下,趁无人之机,将蒋某某的一辆凯丽莱牌电动自行车(无法估价)和王某某的一辆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57元)盗走,后销赃获款分赃耗用。四、200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邹光双、刘伟、冯广、李志国(在逃)等人共谋盗窃后,窜至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永兴街116号龙泉广乐食品公司大头菜厂停车棚内,趁无人之机,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倍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11元)盗走,后销赃获款分赃耗用。公安机关于2011年11月23日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黄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盗电动自行车购买凭证,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材料,本院(2010)龙泉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侯某某、叶某某、蒋某某、王某、张某某的陈述,同案犯邹光双的供述及其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邹光双辨认黄某某的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其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黄某某辨认李文亮、曾志海、刘伟、冯广、邹光双的笔录,刘伟、冯广辨认黄某某的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