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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吴坤祥与青岛埃维燃气平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坤祥,青岛埃维燃气平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吴坤祥,男,汉族,1966年3月30日生,住平度市,被告青岛埃维燃气平度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泉州路17号千汇梅苑30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坤祥诉被告青岛埃维燃气平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坤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210元,由原告吴坤祥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代理审判员  岳芝敏陪 审 员  张新颖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