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曹民调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曹民调初字第3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玉坤,曹甸镇广播电视站工作人员。被告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