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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曹民调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曹民调初字第3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玉坤,曹甸镇广播电视站工作人员。被告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