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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刘炳忠与广西东兴市富泉贸易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炳忠;广西东兴市富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刘炳忠,男,1971年11月15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西桂平市。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东兴市富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万通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傅德光,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武鸿全,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忠诉被告广西东兴市富泉贸易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炳忠已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炳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刘炳忠承担。 审 判 长  张畹婕 审 判 员  唐上裕 人民陪审员  何世积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