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储金生与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务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金生,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徐其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储金生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留良,董事长。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诚,总经理。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汉荣,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宏斌,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职员。被告徐其华,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储金生与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徐其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春香代理审判员 吉 民人民陪审员 庄开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昌质/p﹥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