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龙,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欣,该司员工。申请人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19760元,付款行:浦发深圳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深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广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8月25日,到期日期:2011年11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