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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龙,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欣,该司员工。申请人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19760元,付款行:浦发深圳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深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广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8月25日,到期日期:2011年11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普宁市永顺彩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