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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XX科、陆建宽等盗窃罪,XX科、陆建宽等破坏电力设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科,陆建宽,吴永才,陆秀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刑终字第17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科。因本案于2011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陆建宽。因本案于2011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永才。因本案于2011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陆秀康。因本案于2011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科、陆建宽、吴永才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陆秀康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温瑞刑初字第18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破坏电力设备事实1、2007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吴永才、XX科伙同吴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龙某、石某、吴某乙(均已判)等人窜至瑞安市马屿镇马岙村一河边田野打水机房边上,窃取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致使该变压器损坏无法使用。经估价,该变压器价值计人民币9270元。2、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永才伙同吴某甲、石某、龙某等人窜至瑞安市马屿镇篁社上村榕树边打水机房处,窃取一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里的铜芯,致使该变压器损坏无法使用。经估价,该变压器价值计人民币14866元。3、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XX科、陆建宽伙同杨某甲、龙某、吴某乙、杨某乙、吴某丁、嬴远龙等人窜至瑞安市马屿镇蛰丰村“会吉0**”号线处,窃取一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里的铜芯,致该变压器损坏无法使用。经估价,该变压器价值计人民币8607元。二、盗窃事实1、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秀康伙同吴某甲、石某、龙某、龙林生、石荣兵等人窜至瑞安市煅压厂,窃取3CR2W8的工业模具18块及规格为185平方的电缆线150米,经估价,上述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71254元。2、2006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永才伙同吴某甲等人窜至瑞安市飞云街道铁炉村瑞安市经纬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窃取铜套60200只和电缆线7米。经估价,上述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41086元。3、2007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陆秀康、XX科伙同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窜至瑞安市马屿镇顺泰大坟脚村青云谷风景区建筑工地,窃取规格为90平方的铜芯电缆线10米,规格为3*6+1的铜芯电缆线120米,规格为35平方的电焊机线120米,规格为2.5*3的铜芯电线60米,型号为BX-1200的交流电焊机1台,型号为STC-20的发电机内转子。经估价,上述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9927元。4、2007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陆秀康伙同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窜至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寺前村明树迪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窃取连接该公司配电房至变压器的规格为125平方的铜芯电缆线50米后,抽取铜芯销售给他人。经估价,电缆线价值计人民币3600元。5、2007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永才伙同杨某甲、石某等人窜至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盖竹村中铁十局温福铁路盖竹高架桥建设工地边,窃取铜芯电缆线1条。6、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永才、陆秀康伙同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窜至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寺前村明树迪有机玻璃有限公司边山上,窃取1台变压器里的铜芯,后销售给他人。经估价,该变压器铜芯价值计人民币7984元。7、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XX科、陆秀康伙同吴某甲、吴某乙、杨某乙、嬴远龙等人窜至瑞安市湖岭镇永安朱垟村溪边的锯石场,窃取1台变压器的铜芯后,销售给他人。经估价,该铜芯价值计人民币3254元。8、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秀康伙同吴某甲、吴某乙窜至瑞安市陶山镇新殿后村瑞枫公路2号桥头工地,窃取规格为25*3+1的电缆线10米,规格为3*6的电缆线20米后,抽取铜芯销售给他人。9、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秀康伙同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窜至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寺前村明树迪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窃取电焊机1台及电焊机上的线,以及规格为20平方的铜芯电缆线30米。经估价,30米电缆线价值计人民币360元。10、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永才、陆秀康伙同吴某乙等人窜至瑞安市陶山镇陶北村马石坑村山上的电站建设工地边,窃取一台型号为S7-80KVA50HZ的变压器铜芯。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4974元。11、2007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23时,被告人陆秀康伙同吴某乙、龙某、嬴远龙等人窜至瑞安市马屿镇协山村的一路边,窃取一台正在安装的变压器里的铜芯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0200元。12、2007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XX科、陆建宽伙同杨某甲、吴某乙、杨某乙、吴某丁、嬴远龙等人窜至瑞安市太平洋锻件有限公司,窃取2W8材料的工业模具45块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87100元。13、2007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吴永才伙同吴某甲、杨某甲、龙某、吴某己等人窜至瑞安市陶山镇张染村瑞安市福泉化工有限公司配电房,窃取铜芯电线50米、电机上的部分铜漆包线以及连接配电房至办公楼的1条30米的电缆线(无法估价)。经估价,铜芯电线、漆包线价值计人民币3925元。14、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秀康伙同吴某甲、杨某甲、陆远江窜至瑞安市桐浦乡凤社村瑞安市凤翔机械配件厂,窃取2W8材料的工业模具2块。经估价,被盗模具价值计人民币1800元。15、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秀康伙同杨某甲、吴某乙、陆远江窜至瑞安市碧山镇林华村夏某的锻压厂,窃取型号为BX1-200的电焊机线50米。后剥皮抽取铜芯销售给他人。16、2007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XX科、陆建宽伙同吴某乙等人窜至瑞安市东山王某甲加工厂窃取62型号实心铜条28条及规格为35平方的电缆线70米。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6811元。17、2007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陆秀康伙同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窜至瑞安市安阳镇潘岱办事处长山村瑞安市匀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内,窃取铁制模具7块和电焊机电缆线1条,将赃物销售给他人。经估价,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计人民币14964元。18、2007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吴永才、XX科伙同吴某甲、杨某乙、吴某己(已判)等人经预谋,窜至平阳县宋桥镇瑶山采石场内,窃取祝某甲的4个柴油发电机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计人民币180元。19、2007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吴永才伙同吴某甲等人窜至瑞安市潮基乡下林坳村浙江世贸皮业有限公司外溪边,窃取水泵铜芯电缆线400米(规格为10平方)。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6283元。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XX科、陆建宽、吴永才、陆秀康到公安机关投案。综上,XX科盗窃数额达22万余元,陆建宽盗窃数额达21万余元,陆秀康盗窃数额达12万余元,吴永才盗窃数额达6万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XX科、陆建宽、吴永才、陆秀康的供述,证人吴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吴某乙、吴某丙、龙某、石某、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王某甲、吴某庚、吴某辛、吕某、孙某、陈某甲、李某、陈某乙、王某乙、林某、黄某、陈某丙、徐某、钱某、沈某甲、蔡某、周某甲、周某乙、沈某乙、夏某、周某丙、郑某、祝某甲、娄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瑞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变压器登记台帐,变压器使用情况证明,被盗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XX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陆建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吴永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陆秀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XX科、吴永才赔偿马屿镇马岙村委会经济损失9270元、退赔被害人祝某甲180元;被告人XX科、陆建宽赔偿马屿镇蛰丰村委会经济损失8067元、退赔被害人瑞安市太平洋锻件有限公司187100元、瑞安市东山王某甲加工厂26811元;被告人XX科、陆秀康退赔被害人青云谷风景区建筑工地9927元、湖岭镇朱垟村锯石场3254元;被告人吴永才赔偿马屿镇篁社上村委会经济损失14866元、退赔被害人瑞安市经纬粉末厂41086元、瑞安市福泉化工厂3925元、浙江世贸皮业有限公司6283元;被告人陆秀康退赔被害人瑞安市锻压厂经济损失71254元、退赔被害人明树迪玻璃有限公司3960元、马屿镇协山村委会10200元、瑞安市凤翔机械配件厂1800元、瑞安市匀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14964元;被告人吴永才、陆秀康退赔被害人明树迪玻璃有限公司7984元、陶山镇马石坑村委会4974元。原审被告人XX科上诉称,对赃物估价过高,应按其销赃价格为依据认定赃物价值;其在2007年6月22日盗窃作案中帮助运输赃物,2007年5月6日盗窃中在望风,2007年6月的二次破坏电力设备的共同犯罪中均在望风,作用较小,系从犯;请求二审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瑞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鉴定结果合法有效,XX科上诉称应按其销赃价格为依据认定赃物价值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同案犯吴永才、吴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龙某、石某、吴某乙的供述,分别指认XX科在2007年6月二次破坏电力设备作案中行为积极;同案犯吴某乙的供述,指认XX科具体实施2007年5月6日的盗窃事实,而非仅在望风。同案犯陆建宽、杨某甲、吴某乙、杨某乙、吴某丁的供述,均证明XX科在2007年6月22日盗窃瑞安市太平洋锻件有限公司的工业模具时共同实施了具体盗窃行为,而非在同案犯实施完毕后帮助运输赃物。XX科称作用较小,系从犯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XX科及原审被告人陆建宽、吴永才、陆秀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XX科、陆建宽、陆秀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吴永才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XX科、原审被告人陆建宽、吴永才又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变压器的铜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XX科、陆建宽、吴永才、陆秀康均有自首情节,结合犯罪情节,可对XX科、陆建宽、吴永才从轻处罚,对陆秀康减轻处罚。XX科、陆建宽、吴永才均犯有数罪,应予并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XX科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前鹏审 判 员  陈欣俊代理审判员  李 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