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阿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李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李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永军,男。委托代理人秦越远,男,阿克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军诉被告李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永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娜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