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孙连兴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