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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孙连兴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