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东阳村第二村民小组履行生效法律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9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东阳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忠礼,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鲁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东阳村第二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阳镇东阳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东阳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65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