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预交300元)。代理审判员 马小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