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二初字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蒋琳诉被告西安义隆工程队、雷长江、第三人鸿瑞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琳,西安义隆建筑工程队,雷长江,鸿瑞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00185号原告蒋琳,女。委托代理人仲辉、王慧,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西安义隆建筑工程队,住所地未央区凤城五路兴盛园小区1单元16楼。法定代表人王文义,总经理。被告雷长江,男。第三人鸿瑞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东路609路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宏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琳诉被告西安义隆工程队、雷长江、第三人鸿瑞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琳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琳撤回起诉。诉讼费1033元由原告蒋琳承担。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