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孟利强与张叶、谷峰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利强,张叶,谷峰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孟利强。委托代理人:应樯子。被告:张叶。被告:谷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利强诉被告张叶、谷峰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叶、谷峰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利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文源审 判 员 李宇敏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