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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郜海涛与原爱琴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海涛,原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郜海涛被执行人:原爱琴本院在执行郜海涛诉原爱琴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每月还款,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7)山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