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郜海涛与原爱琴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海涛,原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郜海涛被执行人:原爱琴本院在执行郜海涛诉原爱琴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每月还款,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7)山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