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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应杰与陈伟文、王化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杰,陈伟文,王化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应杰。被执行人陈伟文,职工。被执行人王化理。申请执行人应杰与被执行人陈伟文、王化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陈伟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应杰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化理负连带还款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伟文、王化理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10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