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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晓亮与王现龙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晓亮;王现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张晓亮,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现龙,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亮与被告王现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亮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