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晓亮与王现龙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晓亮;王现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张晓亮,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现龙,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亮与被告王现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亮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