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船民一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白艳芳与张喜红、兰立海、张景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芳,张喜红,兰立海,张景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507号原告:白艳芳,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韩雪峰。被告:张喜红,住吉林市。被告:兰立海。委托代理人:杨识宇,吉林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平,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艳芳诉被告张喜红、兰立海、张景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艳芳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艳芳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0元由原告白艳芳负担。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靳学堂人民陪审员 赵 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