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赖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元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羽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