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7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欧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760-1号原告欧某。被告封某(曾用名:封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封某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及在广西某集团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封某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及在广西某集团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