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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史昭全土地承包经营户、史常州土地承包经营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史昭全土地承包经营户;史常州土地承包经营户;肖文英土地承包经营户;史昭林土地承包经营户;史建成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300号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史昭仁,男,194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史昭全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史昭全,男,55岁,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史常州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史常州,男,4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肖文英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肖文英,女,6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史昭林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史昭林,男,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史建成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史建成,男,6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史昭全土地承包经营户等五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