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87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