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兰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程元海、程铁梁等与赵亚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元海,程铁梁,牛大民,赵亚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兰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程元海,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程铁梁,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程元海,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牛大民,男,1955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程元海,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赵亚军,男,36岁,汉族,居民,住兰考县。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元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亚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农历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协议,原告为被告建筑住房,约定每平方米工价165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工程款85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欠款8500元。被告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协议,原告为被告建筑住房一座,东西长15.24米,南北宽9米,高二层半,约定每平方米工价165元,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500元。后因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加盖门楼,原告要求赠加2000元工程款,而协商未有结果,被告随拒付剩余款项。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偿还,被告辩称诉讼主体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赵亚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程元海、程铁梁、牛大民工程款8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专递费40元,合计90元由被告赵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进锋审 判 员 王于红审 判 员 赵玉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冯立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