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宇锋与石彦梅、吴冬、张静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锋,石彦梅,吴冬,张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号原告黄宇锋。被告石彦梅。被告吴冬。被告张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锋与被告石彦梅、吴冬、张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宇锋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宇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宇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俊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人民陪审员 黄玉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