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中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陶召翠与范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召翠,范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中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陶召翠,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范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受理陶召翠申请执行范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芜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芜仲商字第1号裁决指令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庆九审判员 朱 希审判员 葛 晴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辰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