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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中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陶召翠与范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召翠,范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中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陶召翠,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范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受理陶召翠申请执行范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芜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芜仲商字第1号裁决指令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庆九审判员  朱 希审判员  葛 晴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辰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