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11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丙中与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第三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中,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1173-2号申请执行人李丙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靳社成,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第三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第三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第三村民小组财务由其所在村民委会统一管理,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366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