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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石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顾富水与秦来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富水,秦来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石商初字第151号原告:顾富水,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先泉,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来祖,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顾富水与被告秦来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富水的委托代理人李先泉、被告秦来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富水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5月,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现原告诉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秦来祖归还借款3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秦来祖于2006年5月8日向原告顾富水借款300000元的事实。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并非朋友关系,被告与原告所在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系雇佣关系,被告是风险承包,对工程自负盈亏。原告所称的300000元是付给材料商的工程材料款,被告并未收到过原告所支付的现金,被告之所以写下借条是因为原告垫付了工程材料款。被告与上海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写明上海分公司帮被告垫付的义务。现在工程已经竣工,但是工程款还没有交付给被告,需要原告的协助才能拿到。而且原告曾经收到过被告所支付的500000元,因此该笔款项可以与原告诉称的300000元借款相互抵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以上事实,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风险承包合同复印件及补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与原告并非朋友关系,而是内部承包关系。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2.被告提供的证据1,经原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3.被告提供的证据2,经原告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秦来祖于2005年与原告顾富水所任职的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风险承包合同,对启东龙源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工程进行内部承包。2006年5月8日,被告秦来祖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被告秦来祖向原告顾富水借款300000元的事实,由被告秦来祖出具的借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可以证实。被告辩称所借款项实为原告垫付的工程材料款,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根据被告所提供的风险承包合同,即便是垫付工程材料款,也应当是原告所在的上海分公司垫付,而不是原告个人予以垫付,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曾经收到过被告所支付的500000元,因此该笔款项可以与原告诉称的300000元借款相互抵销,因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的归还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要求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来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顾富水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秦来祖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世常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于才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