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恢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铁宏与贺桂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恢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杨铁宏,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贺桂凤,女,1984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的(2008)松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桂凤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铁宏人民币61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因贺桂凤与孙贵勇(孙贵勇身份证号:××)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裁定如下:扣划孙贵勇银行存款62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