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安敬无诉被告付四超、付炎华、王凤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敬无,付四超,付炎华,王凤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安敬无,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付四超,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付炎华,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凤英,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敬无诉被告付四超、付炎华、王凤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敬无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敬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援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