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旭日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华仕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旭日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宜兴市华仕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4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旭日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53974-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模具路75号(王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富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祥,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市华仕炉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82704-6)。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法定代表人:周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伟,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法律顾问,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旭日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华仕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旭日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华仕炉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旭日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华仕炉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旭日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华仕炉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679元,减半收取4339.5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459.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旭日模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