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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潍坊××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催字第27号申请人:潍坊××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坊市××东街以南××路以西××号。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申请人潍坊××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潍坊××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03000512015480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新野禾塑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丹城宇禾家私商行、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2月15日、最后持票人为潍坊××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 鑫审 判 员  励先国审 判 员  何 滨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