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薛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李涛、李洪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永智,行长。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李洪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薛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申请执行李涛、李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6年12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李洪刚签订抵押借款担保合同一份,李洪刚以其所有的位于薛城区江南小区2号楼西单元3层西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枣房权证薛房字第××号)为抵押物,为李涛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借款7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枣庄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以上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25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洪刚所有的位于薛城区江南小区2号楼西单元3层西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枣房权证薛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高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