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鄞催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鄞催字第44号申请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887-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彩虹××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20979512、票面金额壹万元整、出票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上高县天盛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且最后持票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1年7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1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国君审判员 厉国平审判员 张斌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锐 来源:百度“”